今天,又有了新的看法。
知識點與法律條文。
其實是一個(理解)與(規則)的對比。
為什么這么說?
知識點,是需要懂的,懂了,才明白這是什么。
就好像,我知道了我租給別人,是屬于租賃合同,但是它的法律條文呢?
(其實一切是依照法律條文辦事,辦事是要嚴謹,都知道;可知識點是讓你明白這個事情是什么,在法律上屬于什么。否則,看了半天,我連搞都沒搞懂這是個什么事情,你跟我說不嚴謹,我還能說什么?)
所以,法律資格考試中,才分為了主觀題和客觀題,就是這個區別。
客觀,是理解這個東西,讓你判斷出這個是什么,你一眼知道是什么,也知道該如何處理。
而主觀,是讓你根據現行的法律條文,來對你知道的這個事情進行法律上的陳述,顯得有理有據,公正嚴明。
(別說我瞎編一個法律條文來框你,你不信,還來告我。)
(純粹的個人觀點,不喜勿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