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十二月,南兗州臨淮郡官渠決口案,經都官部、大理寺、南兗州府聯合審查,報呈結案。
臨淮郡前太守庾彥指使郡縣官吏,私掘官渠,淹毀農田,草菅人命,當判死刑。皇帝念其功勛之后,免死刑,貶為庶人,永不續用,流放嶺南。
另有同案主從罪犯,各判極刑、死刑、脊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