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辯論角度(原告:承包人)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雙方依法自愿協商簽訂,并已實際履行,真實合法有效。內容包括:
1.簽訂時間
2.簽訂地點
3.合同雙方是誰(原被告是否是適格主體、是否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4.約定工程地點、項目地點
5.約定工程工期(開工時間、完工時間)
6.約定合同何時生效(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7.約定工程款是多少?約定如何支付?
8.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時的違約責任是什么?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利息如何計算?(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是不是不能起訴利息?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是否合理?可否使用別的方法計算利息?)
二、工程承包人現已交付發包人,且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故承包人訴請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依法有據,法院應予認定。主要考慮:
1.工程竣工時間
2.承包人交付工程時間、交付的申請材料有沒有
3.發包人驗收時間、驗收報告
4.誰的原因沒有驗收、如果驗收不合格是否有書面材料
5.如果未驗收但又實際投入使用該如何處理?(實踐中依舊存在大量建設工程項目未經竣工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6.工程是否已經投入使用、有沒有接收并使用該工程的證據材料(法院發問的一個問題)
三、工程量造價雙方約定是多少?因為發包人變更設計,導致實際工程量造價是多少?是否有補充約定?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只要雙方對工程量造價有約定,即可完全按照雙方意思自治的去執行合同,意思自治優先?如果雙方約定的工程量造價過低或者過高?法院在執行中發掘了該如何處理?實踐中怎么處理?
四、如果對工程量造價不能達成約定,一方可申請對工程量造價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多少?目前尚欠的工程款還有多少?還需考慮幾個問題:
1.誰可以申請?雙方都可以嗎?一般來說應該都可以吧?
2.鑒定前雙方對鑒定材料、圖紙是否進行質證無異議?鑒定需要的材料、圖紙都需要經過鑒定。
3.對工程量造價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材料有哪些?過程是怎樣的?有無期限限制?
4.對鑒定意見應當進行舉證、質證。
5.鑒定結論是多少?確定部分有多少?暫定部分有多少?對暫定部分是否可以申請繼續鑒定?暫定部分是否應當納入造價總額中。
6.鑒定是否包括規費?規費也應當經過質證之后才能計入工程造價中進行鑒定。
7.關于鑒定無異議的工程造價數額,雙方是否對工程款結算過?何時?何種方式?已結算金額是多少?預付款多少?有無憑證?
8.原告承包人是否針對工程款找過被告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發問的一個問題,指引出訴訟時效的問題,前期首先要關注訴訟時效,做好證據,被告不主動提起訴訟時效原告不答辯,法院也不應當主動釋明訴訟時效)
9.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目前訴請的工程款究竟是多少?訴訟請求相比于起訴書是否發生變化?
五、訴請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多少?
1.關于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給原告金峰公司造成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屬于法定損害賠償范圍,依據損失填補原則,應予以補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3.關于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時點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合同約定剩余10%于2015年7月底付清。故利息應當從2015年8月1日開始計算利息。)
六、是否有保全?保全措施是什么?保全金額是多少?是否有擔保?
七、是否有鑒定費?鑒定費是多少?誰預先墊付的?鑒定費應當由誰來承擔?
八、額外的問題:納稅問題,應當交納什么稅種?營業稅,還是增值稅?依據是什么?2024年現在無法開出營業稅,只能開增值稅。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其他的重要問題:高院發布:45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疑難問題解答_澎湃號·政務_澎湃新聞-ThePaper
1.承包人必須是有一定資質的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對承包人資質沒有規定的,都按照承攬合同執行。
2.合同無效的可能性:無資質、超越資質、借用資質?
3.掛靠協議無效。發包人簽訂協議前,明知有掛靠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在發包人明知掛靠的情況下,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4.有沒有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情況?
5.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那么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給承包人。在訴訟請求中的表述應當為“折價補償費用”,而不能直接表述為“工程價款”。
6.盡量在訴訟請求中將能主張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一并提出。
7.本類合同的主要證據有:合同、補充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結算單。
8.工程類案件中的訴訟請求包括支付工程價款及利息、支付停工、窩工損失。
9.法律依據:民法典577條違約責任的種類、585條違約金的約定及調整、民法典18章799條竣工驗收;司法解釋一中的27/28/35/38條。
10.發包人與勘察人的勘察合同、發包人與設計人的設計合同、發包人與施工人的施工承包合同。
11.違約金的利息可以雙方當事人約定,意思自治優先。
12.省高院一審的民事案件,訴訟標的是多少?
13.依約按照萬分之一的標準,還沒有兩倍銀行利率賠的多,是嗎?
十、工程類案件中的專業名字如何理解?
1.天棚抹灰是什么?
2.換填墊層是什么?
3.余方棄置清單項是什么?
4.停工、窩工損失是什么?什么叫窩工?
5.隱蔽工程是什么?
6.簽證單、變更單是什么?
7.質保金是什么?為什么有質保金返還一說?
建設單位是甲方,施工單位是承包人乙方,農民工工資賬戶是乙方在項目所在地銀行開立的一個獨立賬號,每月由甲方向賬戶匯款,然后由乙方提供工資清單,丙方銀行支付工資。所以,銀行賬戶的錢是甲方劃撥進去的,乙方如果不主動請求丙方劃撥工資,丙方則會主動劃撥,但是有一個問題,如果乙方不提供農民工人員清單,那么丙方又有何知道該給農民工支付多少工資呢?
所以實踐中肯定是這錢先暫存于丙方,等最后乙方提供了工資清單時,丙方再支付工資。反正這工資賬戶的錢是來源于甲方,甲方沒有打錢,就直接找甲方,不歸乙方管。甲方也不可能不打錢,因為有合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