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收回所有離婚材料,認真檢查一番,最后用隨身攜帶的紅印子蓋章。
最終正式宣告:“根據1950年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徐紹鈞、鐘喬,雙方自愿離婚,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亦準予離婚最終以判決書為證明,解除婚姻關系。”
徐紹鈞不知出于什么想法